一所脑专科医院在某小区内落成,伴随而来的是病房、解剖室及太平间。住户们反映他们为噪声、异味所扰,遂联名把广东省卫生厅告上了法庭。一审裁定认为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,住户们不服上诉。昨天(8月26日),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。
辐射距离不足13米
108名原告都是竹苑小区的住户,竹苑小区是原华南计算机公司200多名职工的住宅区。
据原告诉称,1996年,华南计算机公司与某脑科医院合作建房,在原小区5000多平方米的球场上建“京溪综合楼”。2000年底,一幢17层的高楼耸立在小区,并在楼顶上竖起了“广东某某医院”的大招牌,原来小区里面建了个号称亚洲第一的脑专科医院。CT、深部X光机、核磁共振等放射性设备离居民楼不到13米;医院的发电机房、水泵房、食堂、排气孔等也全部紧靠居民楼。医院运送病人、尸体和废弃物只有一个出口。
“这不是让活人与死人共行,健康人与病人同呼吸吗?”一位原告气愤地说。
108户居民告状
原告认为该医院的建筑是典型的先建后批的违规建筑,但最后责任应归咎广东省卫生厅。因为按照有关的法规,医院的选址、医院的平面设计规划、医院所须购置安装放射性设备都由省卫生厅批准。
原告代表赵女士告诉记者:“我们从白云区及广州市卫生局了解到,他们都反对在沙太路建造这所医院。省卫生厅在该医院建筑还未取得合法产权证、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材料报送卫生部,而且隐瞒了没有‘区域卫生规划’、‘医疗结构设置规划’的情况。”小区住户认为,省卫生厅所作的同意该脑科医院迁址及加床位属违法行政行为。
一审驳回原告诉讼
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于今年6月12日作出裁定,认为省卫生厅作出的该210号文,是下级行政部门向上级行政部门的请示报告,是行政机关内部履行的呈批手续,属未成就的行政行为,并未对外产生行政管理的实际效力。
法院认为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“对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”的行为,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,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文件侵犯居民权益
原告均不服,向广州中院上诉,昨天上午,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,双方辩论异常激烈。
原告认为,广东省卫生厅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,报卫生部的210号文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的呈报手续,而是设置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的法定审批程序,被告据拟同意报卫生部批准的行政行为,影响到卫生部对该医院的批准,促成了该医院的开业。医院的放射性设备的辐射及噪声、气味、带菌垃圾危害了原告的健康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因此210号文是有实际影响的文件。
被告则认为,该脑科医院地址的变更,必须得到卫生部的批准,而被告只有凭卫生部有关批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权力,没有批准其变更机构规模、诊疗科目、合资、合作期限等事项的权力,因此,被告作出的210号文,无论是对医院还是对原告的权利义务,都不具有实际影响。被告还称,若该院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,应向卫生防疫等部门投诉。戎明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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